一、 招聘范围
嵩明户籍且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其中嵩明县聘任制公务员也可参与报考。
二、 招聘岗位
嵩明县公安文职人员主要从事非执法辅助岗位工作,为公安局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服务,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纳入编制管理,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不从事执法或涉及绝密级事项工作。
本次招聘共5个岗位23人,具体岗位要求详见附件1(嵩明县公安局2016年文职人员招聘简章)。
三、 用工方式及待遇标准
文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由公安机关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参照现行机关技术工人标准,由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所需各项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 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对党忠诚;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 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4. 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9月19日以后至1998年9月19日以前出生);
5.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端正;
6. 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7.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 受过刑事处罚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 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治安行政处罚的;
3. 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
4. 曾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5. 现役军人;
6. 其他不符合聘用的情形。
五、 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1. 报名时间:2016年9月19日至9月23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2. 报名地点:嵩明县黄龙大街延长线嵩明县公安局。
3. 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本人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不接受委托或其他方式报名。
4. 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
(1)《嵩明县公安文职人员招聘报名表》(附件2)一式两份(自行插入电子照片填写基本信息后打印并签名盖章,此表由考生在报名前自行下载打印,一份经审核后本人留存,一份交报名处);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证明本人工作技能的相关材料和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等(仅作单位岗位安排参考,不作硬性要求);
(4)已就业人员的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1份;
(5)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嵩明县已招录并使用的聘任制公务员需提供聘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时需提交近期免冠半寸彩色照片3张;
(2)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
(3)不限开考比例,每个岗位计划数按实际报名人数组织考试;
(4)每名报考者对自己提供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6. 参照云价收费〔2011〕15号文件规定,现场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考生须缴纳考试费用50元/人。未通过资格审核的不缴纳笔试费用。考试费一经缴纳,因个人原因放弃招聘的,考试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7. 领取《准考证》: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于2016年10月13日至10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到嵩明县公安局4楼政工室领取。
(二)考试
考试按笔试、资格复审及面试环节进行,由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1. 笔试:
(1)方式和范围:笔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范围为2016年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部分(不指定教材);
(2)时间和地点: 2016年10月16日上午9:00—11:00,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卷面分为100分,笔试考试结束后,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低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进入后续招聘程序。考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将在中国嵩明网、嵩明县公安局网公示5个工作日。
2. 资格复审及面试:
(1)面试人员确定:笔试结束后,达到合格分数线的,由高到低排序,按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出现低于上述面试比例的,笔试达到合格分数线人员均可参加面试。如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员需参加资格复审,由嵩明县公安文职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考生提供报名材料及报考条件进行再次核实。
(3)面试:资格复审合格考生进入面试环节,因考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愿放弃面试产生的空缺,按所报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4)面试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总分为100分,成绩现场予以公布。
(三)考试综合成绩计算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考试综合成绩将在中国嵩明网、嵩明县公安局网公示5个工作日。
(四)体检
1. 体检人员确定:依据考试综合成绩,按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考试人数1:1的比例确定。
2. 体检标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3.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4. 体检所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五)体能测试
1. 体能测试科目:纵跳摸高(男女均参加),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每名考生体能测试有一项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2. 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执行。
3. 体能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试或体能测试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考察与政审
1. 体检、体能测试结束后,对合格人员依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进行考察和政审,具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标准执行。
2. 因体检、体能测试、考察和政审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名额,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如果出现两名及以上报考者综合成绩相同时,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人选。
(七)拟聘人员公示
根据考察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中国嵩明网、嵩明县公安局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聘用
1.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
2. 办理聘用手续之前,报考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须自行协商解除,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方可办理聘用。否则将按规定取消报考人员聘用资格,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3. 被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凡违反上述相关规定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云南公务员考试大纲详见:云南人事考试网
六、 信息发布
招聘期间相关信息统一在中国嵩明网、嵩明县公安局网发布。
七、 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空缺名额按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1. 资格复审时考生拒绝提交相关材料的。
2. 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
3. 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4. 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拟聘人员不配合办理聘用手续或因本人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聘用手续的。
(二)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已受聘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聘用资格的;
2. 在考试、体检、体能测试、考察和政审过程中作弊的;
3. 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嵩明县公安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不指定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
(四)招聘公告、招聘简章由嵩明县公安文职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871-67911945),本招聘公告如与上级新规定、新政策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八、 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违反招聘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监督电话:嵩明县纪委:0871-67911125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71-67913814
嵩明县公安局:0871-6791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