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人事考试网快讯: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氛围,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县委同意,县纪委拟面向全县公开选调公务员4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和名额
本次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是:盐津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科员,名额4名。
二、选调对象和范围
全县公务员管理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在职公务员
三、选调条件
(一)参加选调的人员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和综合协调能力,群众认可度较好,身体健康;
2、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坚持原则,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8月1日之后出生);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5、任科员满2年(转正定级后计算,转正定级计算截至2016年7月);
6、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选调:
1、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为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司法拘留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其他不宜进入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情形。
四、选调程序
选调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综合测试、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办理调动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凡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直接到县纪委干部室报名(地址:县委县政府综合楼三楼,联系电话: 3035099)。报名时间:2016年8月4日至8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笔试、面试的时间及地点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资格审查。报名时须提供如下资料:①《盐津县纪委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登记表》1份(可在《盐津县委政府网》《盐津党建网》下载);②身份证、学业(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③公务员登记表和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合”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④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5张。
(三)综合测试。本次综合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报考人员经县纪委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等综合素质,总分为100分。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报考人数与选调职位人数比例应达到3:1及以上,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减少选调计划;减少选调计划仍不能达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职位。取消选调的职位或减少选调人数的职位将在《盐津县委政府网》《盐津党建网》公布。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选调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盐津县委政府网》《盐津党建网》公布。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因故自行放弃面试,由此造成进入面试人选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形式进行,重点测试报考者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及其它综合能力,总分为100分。面试考官由7人组成,考生的面试成绩为7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并现场亮分。
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各按50%计算总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选调职位计划数的比例为2︰1,并在《盐津县委政府网》和《盐津党建网》公布。
(四)考察和体检。
1、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廉洁自律、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2、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和人事档案、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3、县纪委常委会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按选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并在《盐津县委政府网》和《盐津党建网》公布。
4、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后,由体检医院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5、进入考察和体检的人选因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县纪委可以从报考该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考察人选。
(五)公示和办理调动手续
1、根据被考察人选的考试成绩以及考察情况,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综合考量,集体研究,从考察对象中确定拟选调人员,在《盐津县委政府网》《盐津党建网》及拟选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期满后,未发现问题的,并实行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对反映有问题并查实的,取消选调资格。
五、有关要求
1、公开选调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报考者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选调资格,并通知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3、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和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或违反考试纪律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