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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发布时间:2016-04-20 16:14:25信息来源:点击: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w.qcstudy.com)快讯:
  ㈠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带至考点办公室,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㈢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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