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经人社部门同意,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普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用人实际,现将招聘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未就业的毕业生;
2.报考人员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9月28日(含28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2年9月28日(含28日)及以后出生);具体详见招聘简章。
3.符合岗位要求的其它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6.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
1、2012年9月28日以前人社部门批准录用、聘用的人员(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具有法律规定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原则、程序
(一)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核,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本次公开招聘采取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和程序,择优录用。
三、报名办法及考试有关事项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1、报名岗位查询:招聘的具体人数、岗位、资格条件详见《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附后)。
2、报名时间:2012年 10月15日—2012年10月25日
3、报名地点: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五楼)
报名联系人:周晓伟 咨询电话:2889719 18987926789
4、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办法:凡符合招聘条件并有意者,请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自荐书、本人近期同底免冠彩色二寸照片2张,接受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报名,并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资格审查贯穿于本次招聘工作全过程。
(二)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在人社部门和纪检部门指导监督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内容形式进行,笔试内容以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为主,笔试内容为:
①考试内容:(一)公共基础知识;(二)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笔试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占60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占40分。
②笔试内容参考《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应试教程2012版》(出版:云南大学出版社)和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暂行办法》、《普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及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
2、面试
①根据笔试成绩,每个职位按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由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在市人社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面试内容主要是对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等方面进行测试。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者不予聘用。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②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③按笔试成绩60%(四舍五入)、面试成绩40%(四舍五入)合并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总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高者胜出),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经公示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确定拟录用人员。
④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在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布。
⑤岗位的招聘人数与报考本岗位人数不能低于1:3的比例。如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的比例低于1:3的,报人社部门批准后适当放宽招聘条件或开考比例。
四、体检、公示和聘用
(一)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支付。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缺职位,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对考核合格的应聘人选在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pegjj.com)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五、相关待遇
应聘人员一经聘用,享受国家、省及市里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组织纪律
(一)报考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和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取消考试成绩。
(二)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由市人社部门、纪检部门进行监督。
(三)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中心网站了解考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公告,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行承担。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