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指南中关于资格复审所需的证明材料整理摘录如下(本文对劳动合同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资格复审需提供哪些材料?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资格复审确认表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在资格复审时要求必须本人持原件进行审验。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因遗失而无法补办的,需提供盖有毕业学校学历学位发放部门签章的学历、学位获得证明。除学历、学位证明外的其余证明材料遗失可以补办,必须提供原件。2012年毕业的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资格复审前暂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明的,可以凭所在高校签章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暂时代替学历获得证明,但若考试考察及体检合格,必须在办理录用手续时提供学历或学位证明的原件。
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证明其在外就读学习的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云南省的学历认证地点为:云南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871-5151676。
报考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岗位的人员,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在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还需提供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登记证明。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报考定向“四项目人员”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在我省服务的西部志愿者报考定向“四项目人员”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对于我省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定向“四项目人员”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对在我省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的教师报考定向“四项目人员”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合同书》。
烈士子女在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资格复审时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因公牺牲人员的关系)。
报考要求2010年以来未就业毕业生岗位的人员,需提供未就业证明。
以上所有证明的截止时间均为2012年3月13日(即证明的落款时间可以在2012年3月13日以后,但所证明的内容应该为3月13日以前的事实)。
有户籍或民族要求的岗位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请咨询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上一条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因遗失而无法补办的,需提供盖有毕业学校学历学位发放部门签章的学历、学位获得证明”,指的是什么意思?
这是因为教育部门为规范证书管理,规定对遗失了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人员不补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为保障报考人员的报名权益,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出以上权宜规定。
在此进一步明确:毕业证书获得证明是对遗失了“已经获得”的毕业证书的证明,对于大专及以上国民教育的毕业生,该证明由学校开具,同时需有省教育厅的签章;对于普通高中及普通中专生,该证明由学校开具,同时需有州(市)级教育局的签章;对于大专及以上党校学历的毕业生,该证明必须有省一级党校的签章(中央党校的学历可以在省级党校签章证明);对于其他非国民教育的毕业生,一般可补办毕业证书,故必须提供毕业证原件。
三、报名前符合报名条件但在资格复审时不符合条件,怎么办?
资格复审既是对报名时所填信息一致性的核对,也是为录用考察进行前期核实。报考人员在资格复审时虽然提供了2012年3月13日以前符合报名条件的证明,但仍需要保证在录用考察前没有不符合录用的情况发生。类似于报名后找到单位就业等情形的人员,由于公务员法不允许公务员兼职,故以上人员在资格复审时除应提交2012年3月13日前符合报名条件的证明,还需保证在录用考察前自行办理完毕解聘手续,方能符合录用条件。
四、如何证明未就业?
报考人员如拟以“2010-2012年未就业毕业生”的身份报考,必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供未就业证明。未就业证明及其出具单位如下:
1、2012年毕业的普通招生计划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这类人员的毕业证即为未就业证明,无需再另行开具其他未就业证明;
2、2012年服务期满或者报名时尚在服务期内的四项目人员
若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即视为未就业人员。此类人员凭服务地的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和服务证作为未就业证明;
3、档案存放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2010年-2011年的普通招生计划大专以上毕业生
这类人员如未就业,可以向档案存放单位申请开具未就业证明。
4、档案存放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校的未就业人员及其他未就业人员
经询省教育厅,云南省生源的省内院校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离校后,将持有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该证“接收单位意见”栏与“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空白的,即为未就业人员;非云南籍生源的省内院校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离校后,将持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证的主送单位若为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则为未就业人员;云南省生源的省外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开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证的主送单位若为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则为未就业人员,或者该证的主送单位虽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但备注栏里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签章且落款时间晚于“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所对应的日期,这属于改派遣人员,也是未就业人员。
总结来说,档案存放在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及其他未就业人员,无需至云南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其他证明,毕业生个人所持的《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若满足上述条件,即为未就业证明。
注:人才交流机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管理部门,只有它们才有权开具未就业证明,其余部门没有开具未就业证明的权力。